关键词
案例回放
某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经过公开招标后,确定A供应商为中标人。招标人在与A供应商洽谈合同签订事宜的过程中,A供应商主动提出,愿意在中标价的基础上下调2%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相关人员产生了疑惑:招标人是否可以与中标人以该价格签订合同呢?
问题引出
签合同时中标人主动让利,可以接受吗?
专家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签订的书面合同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本案例中,如果招标人接受A供应商的让利,那双方签订的合同就违反了该规定,因为价款是中标人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不得更改。A供应商提出变更合同价格,让利给招标人,虽然对招标人是有利的,看似也节约了财政性资金,但是招标投标的目的是通过法定方式与程序,让招标人和投标人以双方都能接受的合理条件订立合同。该程序是严肃的,也是受法律保护和约束的,且中标价本身已经是经过市场竞争且双方都认可的价格,如果允许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来签订合同,那招标投标活动本身就失去了应有的意义。而且,如果允许让利,那以后投标人的权益可能会被任意损害,在签订合同时可能会出现招标人主动找中标人砍价的情形。中标人中标后,如果没有合理的利润,企业的发展可能会受到影响。企业不能持续发展不仅不能为社会解决就业问题,而且也无法纳税,财政性资金就失去了重要来源;如果企业让利后还要保持利润,那就可能对项目质量产生影响。因此,招标人不应该贪图便宜,破坏招投标制度应有的严肃性,签订合同时去接受这样的让利。
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作者:姜凌波)